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法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颁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号】
【颁布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效力属性】现行有效
【效力说明】现行有效
【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