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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法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1983-03-05

【实施时间】1983-03-05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说明】 现行有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有保留,不受该条约束;

(二)台湾地方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