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法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1983-03-05
【实施时间】1983-03-05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说明】 现行有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有保留,不受该条约束;
(二)台湾地方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