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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1957-07-15

【实施时间】 1957-07-15

【失效时间】1980-01-01

【效力属性】失效

【效力说明】 失效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