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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法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颁布时间】 1988-09-04

【实施时间】 1988-09-04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说明】 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8年9月5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规定已纳入97刑法或者已不适用,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