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法律 > 中国 > 刑事法律文件 >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法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颁布时间】 1990-06-27

【实施时间】1990-06-27

【效力属性】 失效

【效力说明】 失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