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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法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颁布时间】1994-03-05

【实施时间】 1994-03-05

【效力属性】失效

【效力说明】 失效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