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颁布时间】2001.08.31
【实施时间】2001.08.3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6日发布、1980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1997年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实施)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发布、2001年8月3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发布、2001年12月29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2年12月28日实施)
8.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发布、2002年3月26日实施)修改
9.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发布、2003年8月21日实施)修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5年2月28日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实施)
12.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发布、2007年11月6日实施)修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发布、2009年2月28日实施)
1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15.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发布、2009年10月16日实施)修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
17.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7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修改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