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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法规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七号

【颁布时间】 1993-12-29

【实施时间】 1993-12-29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说明】 现行有效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