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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实质化时代迈进的中国刑法 ——2019年11月22日系所学术讲座之二

向实质化时代迈进的中国刑法

——2019年11月22日系所学术讲座之二

在经过下午胡东飞老师精彩纷呈的学术分享之后,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志远教授也给我们呈现了一场同样精彩的学术盛宴,与胡东飞副教授从微小处入手的主题不同,王志远教授从宏观处着手,于大局处出发,开讲的题目为“转向中的中国刑法学”,与胡东飞副教授的风格相比可以说是一时瑜亮,各有千秋。

题目虽大,但内容却一点也不粗糙,甚至还可以说颇为精细。王教授提出了中国刑法走向实质化的九大要点:走向规范性的犯罪控制、走向实质化的刑法时代、走向行为控制的刑法时代、走向立体化的犯罪构成理论、走向单方化的共犯制度、走向管理责任单位犯罪制度、走向适度类型化的刑法罪名、走向适度概括的刑罚调整条件、走向刑法介入时点的既遂形态。这其中,王教授着重介绍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刑法领域向实质化迈进的重要成果,一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共颁布了刑法相关的法典有600多部,真正把“有法可依”的方针落到了实处;另一个就是在当下,成文法的逻辑约束力已然成为王者,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定罪判刑都必须依靠成文法的规定已成为共识,在保障人权方面可以说有了很大进步,这在以往法制混乱的年代是不可想象的。但同时,王教授也指出了当前司法人员的实质化思维还不足,在实务工作中会造成一些不恰当的裁决,他用了典型的相关案例来说明这个情况。例如儿童游乐场服务员扒窃案和酒店大堂经理截留现金案,这是典型的“只要有逻辑依据就敢干”;再如寻衅滋事致人植物人状态案,这是典型的“没有形式依据就不敢干”,他认为对法条的理解不可过于机械、呆板,否则会造成不该定罪的定了罪,该定罪的没有定罪,该定此罪的定了彼罪这些不合理的现象,王教授还抛出了自己总结的名言:“缺乏实质判断能力的法律人不是合格的法律人;不能保证实质判断发挥作用的司法体制是不健全的司法体制。”另外,王教授也表达了对教义学的赞同,他认为,实质思维和教义学并不冲突,“实质考量需要依靠教义学逻辑展开”,在场的师生频频点头,深感找到了共鸣。

王教授详细介绍的第二个方面是“走向适度类型化的刑法罪名”,在他看来,当前刑法规定的很多行为即使是“同质”的,即行为性质相同但其他要件不一样,触犯的就是不同的罪名。例如同质行为但手段分立,可分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这几种罪名,还有同质行为但对象分立,可分为普通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同质行为但主体分立,可分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这几种罪名。同时他也主张同质分立不可过度,否则会造成罪质消融和评价不充分等问题,可以说这种看法颇有见地,对在座的听众同学们是一场效果显著的头脑轰炸。

在学术分享的尾声,王教授抛出了两个问题让大家思考如何运用实质思维去判断行为的既遂形态,一个是非法持有毒品有无未遂,二是危险驾驶有无预备?同学们在大笑的同时也陷入了深思,王教授的问题看似答案简单说理却难,刑法的介入时点究竟该怎么确立是一个高深艰辛却不可回避的问题,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同时还要给出足够的理由。同学们对此颇有兴趣,纷纷举手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问,王教授都耐心一一给与了解答。

在讲座的最后,来自四川师范大学的张光云教授和蔡鹤教授兴致勃勃地先后发言,一方面感谢王志远教授的分享,同时也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可以说是百家争鸣、各抒己见。虽然由于时间关系会议到此结束,但大家的热情不减,纷纷表示这是一场意义重大的学术洗礼,对诸位老师的无私奉献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