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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所十一月研讨会

2018年11月20日下午三点四十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所在通博楼D-103开展十一月学术讨论会,参加本次会议的老师有胡启忠教授,黄礼登副教授,熊谋林副教授。刑事法学研究所全体硕士生、博士研究生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由黄礼登老师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中丈夫的不作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强奸罪分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相关理论问题。本次讨论主要由研一的同学负责。

会议开始由张扬扬同学介绍案情以及本次研讨会讨论的焦点,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婚姻法上的“抚养”是否可以解释为有救助义务,同时,婚姻法上的义务是否可以成为刑法上的义务;2: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处罚是否有违罪刑法定;3:案例中丈夫一个小时之后的报警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不作为”;4:作为义务人是否有作为可能性应该如何判断;5: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如何判断;6:自杀行为是否有救助义务?接着就由各同学发言依次讨论以上问题。例如谢金妤同学认为夫妻之间是紧密生活的共同体,所以是有救助义务的,但该义务并不是刑法上的义务。秦川同学则认为利用扩大解释是可以认为夫妻间是有救助义务的。张扬扬同学则认为虽然违反的是民法上的义务,但是造成的结果却是刑法所禁止的。而老师们也对同学们的讨论提出了问题,例如黄老师提出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在犯罪中的形态是正犯,从犯或者帮助犯以及不作为犯的中止和未遂的问题;熊老师也提出“强奸罪”是否属于亲手犯以及不作为犯的开始时间是什么时候;而胡老师则着重强调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以及作为可能性如何判断的问题。

老师和同学通过不断抛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对不真正不作为犯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也为同学们深入理解不真正不作为犯奠定了一些基础。胡老师最后强调:同学们在学习时应该把每个问题理解到位,不能仅仅走马观花,浅尝辄止,否则很难解决问题。

经过了接近两个小时的讨论,我们在下午五点三十分结束了本次讨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