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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所会议

2018年10月30日下午三点三十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所在通博楼C416开展十月下旬学术讨论会。本次会议参加的老师有:胡启东教授、文海林副教授、黄礼登副教授、熊谋林副教授,刑事法学研究所全体硕士生、博士研究生参加会议。会议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开始。

本次会议由黄礼登老师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鹦鹉案”讨论刑法中违法性认识问题。会议第一项是黄老师总结上次会议的成果以及安排本次讨论会的顺序,本次讨论和上次会议一样采取辩论的方式进行。

首先是研二的李卓彧同学发言,他发言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案情、引用法条和公约解释野生动物以及该案中的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野生保护动物,再谈到法律解释的几种方法、区分危险犯和实害犯的意义、提出可以从公权力以及私权利的关系思考自然犯和法定犯以及违法性认识。

黄老师总结该同学的发言之后指出从解释问题直接谈到违法性认识错误很突兀,提出刑法主张“家父主义”或者“自由主义”影响违法性认识。让同学们思考违法性认识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接着又有几位同学发言,主要内容仍然是运用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讨论该案中的鹦鹉是不是野生保护动物的解释问题。有同学提出对于法律的解释可以从法益的角度去理解,也有同学提出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出罪条件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以此逃避责任的问题。

熊老师指出我们应该思考刑法中行政犯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之间的定位,司法解释的出台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是否与罪行法定有冲突?国际公约是否可以作为刑法判决的依据?

文老师则指出同学们的讨论重点一直在刑法条文的解释问题,而我们讨论的重点应该放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个问题上。并进一步提出:违法性认识是否跨要件以及它的延伸问题,违法性认识的认识内容应该是什么,违法性认识是构成要件还是出罪条件?

胡老师强调同学们在思考问题时要清楚自己的角度,是以四要件为基础还是三阶层、二阶层。作为法学生不应该只是思考法律解释,还应该思考立法、司法解释本身的合理性。并建议同学们多看书、看好书。

黄老师总结了上述老师的发言并让同学们思考违法性认识在体系中的定位以及“非法”的解释问题。

会议最后,熊老师提出希望研究生们多学习理论知识,并积极参与讨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