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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研究所陈昊明副教授受邀参与第七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

2025524日至25日,第七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南京师范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聚焦“正当防卫的认定”这一主题,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多所知名院校以及实务单位的200余位代表参加。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昊明副教授在本次论坛的第二单元围绕 “正当防卫的社会伦理限制”这一议题进行了主题报告,并与其他专家学者展开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陈昊明副教授的报告聚焦于正当防卫中社会伦理限制这一关键问题。他首先对域外的 “法确证利益下降说”与“权利不得滥用说”进行批判,认为其不适合作为我国限制防卫权的理论依据。结合我国国情,陈昊明副教授从法理、正当性、教义学安排与合宪性证成等维度出发,提出应采用“社会团结义务说”,并将其划分为“最低限度之社会团结义务”与“防卫人具有重大过错”两种情形。在“最低限度之社会团结义务”情形下,面对儿童和精神病人,防卫人虽负有先行回避义务,但并未违反道德义务,因此对防卫手段与强度的限制不宜过多;而在“侵害极端轻微”场合,基于社会生活行动的复杂性,防卫人负有容忍义务,只能进行一般程度的防卫。对于“防卫人具有重大过错”情形,陈昊明副教授强调防卫人应首先消极逃避,其次寻求公权力帮助,在求救无果且侵害人攻击具有致命性时,防卫人才例外拥有完整防卫权。报告最后指出,将道德评价引入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契合我国司法实践,且能在教义学上得到合理处置。

在评议环节,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赵冠男副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周子实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周芊妤副研究员、复旦大学法学院喻浩东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邢文升助理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陈尔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馨文律师先后对陈昊明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赵冠男副教授提出了三点商榷意见,包括防卫权是否需要限制、正当防卫制度中事实与规范问题的厘清以及报告中相关概念的疑问与瑕疵。周子实副教授指出报告需明确考察框架和体系定位,并强调我国正当防卫认定模式与德国的差异,同时提出需厘清显著轻微侵害和重大过错的界限。周芊妤副研究员就报告提出两个问题,关注“社会团结义务”统一解释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化基础的逻辑断裂以及重大过错道德义务认定中主客观关联的缺乏。喻浩东讲师认为报告具有可操作性,但对“社会团结义务”限制防卫权的法理基础等三方面提出商榷。邢文升助理教授肯定了报告的问题意识和价值,但对社会团结义务的论证理由提出疑问。陈尔彦博士指出报告理论根基合理性存疑,团结义务内涵需进一步厘清,道德违反作为限制依据存在矛盾。张馨文律师认为报告是将大众正义直觉引入刑法的尝试,但也对社会伦理的适用、防卫权增设隐性义务以及道德判断的实践困境提出商榷。

陈昊明副教授对评议人的观点进行了回应。他提出,社会团结义务的合宪性论证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团结”理念相衔接,强化其宪法正当性基础。同时承认道德义务纳入防卫权限制的教义学建构面临稳定性难题,需逐步明晰判断规则。针对军人执行任务时防卫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问题,陈昊明副教授认为军警防卫权问题在大陆法系研究中较为薄弱,可借鉴英美法系理论框架,结合我国军事法治实践探索规范路径。

陈昊明副教授的报告及相关的评议与讨论,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中社会伦理限制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思考与借鉴,有助于推动我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进一步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本次论坛在思想的碰撞与交流中圆满落幕,与会者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认识,陈昊明副教授的参会也为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